-
天正平概况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王薇

   

案 例
   2012年10月26日晚8时许,李甲酒后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A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对行的驾驶无证无牌电动三轮车的张乙相撞,致李甲死亡。肇事车辆均未投交强险。经交警大队认定,李甲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刘丙在事发地点晾晒玉米秸,张乙与刘丙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甲亲属将张乙、刘丙以及A村公路的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张乙、刘丙、A村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问:李甲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能够得到支持,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认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李甲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李甲承担主要责任,张乙与刘丙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责任的分担以李甲承担60%,张乙承担20%;若A村公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等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与刘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邵倩倩律师认为:
   李甲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张乙、刘丙、A村公路管理者都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因此李甲亲属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的具体情况,李甲承担主要责任,张乙与刘丙承担次要责任。若A村公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等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与刘丙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划分比例按照事故具体情况而定。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冷博律师认为:
   李甲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赔偿责任划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而分担。
  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中刘丙在事发地点违法占道,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果A村公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与刘丙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交警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李甲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刘丙在事发地点晾晒玉米秸,张乙与刘丙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则本案的赔偿责任划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而分担。
   
 


上一篇:王铁军

下一篇:王志召

公司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经典案例 公司荣誉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青岛新沐传媒提供技术支持 鲁ICP备14015217号 鲁公网安备370283020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