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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2012年5月8日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某机电制造公司预付了30万元货款采购了50万元的电器件,锅炉制造公司在收到全部电器件后未支付余款为机电公司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一个月后因锅炉制造公司仍未支付余款机电公司遂诉诸法院,庭审中锅炉制造公司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进行抗辩。本案中,锅炉制造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铁军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交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交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因此锅炉制造公司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隋东律师认为:
买卖合同双方主要义务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具体到本案,要看双方是否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若没有约定,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抗辩理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葛宁律师认为:
锅炉制造公司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锅炉公司在收到机电公司的全部货物后为多方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欠款关系明确,并且双方没有就付款的支付约定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锅炉公司应按照欠条的约定如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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