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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涛

   

    案情:原告李某因故受伤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并将自己的现代牌轿车停放在医院专门的病患车辆停放区停放。第二日早上,原告家人发现车辆被盗,遂报了警。该车没有购买抢盗保险。警方调取了医院监控录像,证实车辆被盗窃。李某与院方协商赔偿,医院以没有收取保管费和停车区门口贴有告示“物品丢失,院方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出院后,李某将该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车辆被盗损失10万元。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涛认为:原告与被告消费与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与原告之间虽然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医院作为提供医疗、住宿等医疗相关服务的一方,对原告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安全防范责任。虽然被告停车场大门处贴有“物品丢失,院方概不负责任”的通告,但该通告只是一种店堂告示,并不能免除自己的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无效的。并且被告医院的安全责任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安全有效的,安全告示仅仅是一种提醒义务。但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原告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于原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负有主要责任,所以,被告医院应当对被盗车辆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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