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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伟

   

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案例】
    王某与张某于2005年7月8日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在青岛忙于事业,虽然两人从一无所有到现在拥有千万资产,但两个人也渐渐没了感情。王某与张某决定协议离婚,张某发现王某于2010年5月2日购买的一幅价值180万元古画不见了,要求王某找回。王某称古画已于2012年8月送给在广州的弟弟。张某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80万元的古画。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杨明伟律师认为:
   从本案的陈述看,价值180万元的古画应认定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赠送巨额古画的行为并非因生活需要,无权单独处理。王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且王某的弟弟也并非善意取得。因此,张某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另行起诉要求王某的弟弟返还古画,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董爱菊律师认为:
   本案中:
   1、关于价值180万的古画是王某于2010年5月2日购买,应认定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夫妻一方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张屹律师认为:
   因价值180万的古画是王某于2010年5月2日购买,那时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如无其它证据证实古画系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夫妻一方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王某赠送巨额古画的行为并非因生活需要,其无权单独处理。王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且王某的弟弟也并非善意取得。因此张某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全部返还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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