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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任公司品牌总监,日薪2000余元,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认为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针对这种情况,沈女士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吉才律师认为:沈女士的要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汇源公司任公司应当支付沈女士的带薪年假工资。理由如下:
第一,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意味着,职工只要曾经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或不间断地从某单位到另一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如某员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进新单位后又连续工作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本案中,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汇源公司应该支付给沈女士2010年带薪年假的相应工资,总计39534.48元。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孙铭铭律师认为:同意陈吉才律师的观点,沈女士的请求有理有据, 汇源公司应当支付沈女士的带薪年假工资。若通过协商,汇源公司拒不支付,沈女士可以通过向所属的仲裁机构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均规定连续工作期间是指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应当计算的是累计工作时间。
由此可知,汇源公司的答辩无法律依据,其应当再支付沈女士应当休年假天数的日薪200%的未休年假工资。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吴东玲律师认为:同意以上两位的律师的点评观点,沈女士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汇源公司辩称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如未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连续工作;汇源公司辩称沈女士在该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属于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经查实沈女士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不论同一单位还是不同单位),就应当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既然未安排沈女士带薪年休假就应当支付沈女士根据本条例所计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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